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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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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徒士与足轻
如此,徒士的世袭性提高,只有那些新登用者之子会被降格召抱,而第二代·第三代的徒士则会完全相续其父之家业。这种法令制度从十八世纪开始成为诸藩的定式,徒士也就成为构成世袭武士家「武家」一角的组成部分。即是说,此处所显示出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从这个时期开始徒士层以上皆为世袭,与保持着限一代规定的足轻层以下产生了相当大的阶层特性差异。也就是说,世袭化的徒士以上与限一代的足轻以下的差别逐渐显现出来。
近世后期的诸藩,其徒士层以上基本都是得以世袭,像久留米藩这样「中小姓其身列一代之格,出勤有功者,其子可同其父格召之」,连中小姓也限于一代的倒成了例外了。几乎所有的藩在徒士以上的阶层都可世袭,不仅在法令制度上,从实际层面来分析也可证明这一点。足轻层可与他人进行继承权的买卖,而徒士实际上的实子相续率还要高于足轻·奉公人。
后面在第七章将会详述,天明五年(1785)~文化二年(1805)的松代藩真田家方面,徒士的实子相续率为58.3%,而代官所的手代和物书等小役人(有苗字的奉公人)则为48.4%,可驾笼·挟箱的搬运者和草履取者等无苗字者的实子相续就只有12.1%而已了,假设「从兄弟」而将家门让与他人的占到了多数,可以说徒士比足轻·奉公人阶层具有更强的实子世袭倾向。与这样的徒士层不同,足轻以下到最后都没有以实子相续作为主流。有关其实态将于第八章进行分析,这里略提一二,例如山形藩秋元家的弓铁砲足轻即便是谱代组也很少有实子相续。从明和四年(1767)~文化四年(1807)的225例来看实子相续率,会发现仅仅达到了31.1%而已,即使包括弟·孙相续也就只有34.2%。如此说来,到底是由谁继承了呢?大多数情况是以「看抱」为名而将家门继承权出卖·转让给了他人,达到了37.8%。另外养子相续也有28.0%,也就是占全部的三分之二为非实子相续。如此,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时,足轻中谱代的弓铁砲足轻实际也谈不上世袭,多数藩还是采用他人来代替之。诸藩确实是会给予长年出仕的足轻以「继承权」,定下了允许他们指名推荐后任的法令制度,但这并不能说明足轻就在实质上得到了世袭化。足轻所被给予的足轻继承权既可用于实子相续亦可让渡给他人,但实际上将其出卖·让渡给他人的情况占到了大多数。继承权的转让需要多相续人进行审查,还有年龄等方面的限制,而足轻的扶持支给水准较低,从经济上让家族进行安定的再生产的条件也不够充分。结果就是形成了这么一种形式:精力充沛的百姓·町人从他人处获得作为足轻奉公的权力,在一时间担当足轻之职。
与此相对,徒士层走的道路就完全不同了。徒士得到了实质性的世袭化,在大名家中与足轻之间的格差愈拉愈大。明治二年(1869)十二月新政府的太政官布告曰「旧来同心之辈可称卒」,又定「原身份席以上者为士族,席以下为卒」,多数藩均将徒士以上与足轻之间划为「士族」与「卒」的分界线也就不足为怪了。近世末期的阶段中,将徒士以上与足轻之间视作世袭与非世袭的界线的藩不在少数。
文化九年(1812)九月的肥前五岛藩法令中明示出将徒士以上视作世袭化的「武家」。该藩也规定所登用的第一代徒士限于一代,但若第二代与其父一样都被召为徒士的话,从第三代开始就「依武家」。
一,被召为御徒士席者,其身限一代,其子须依其格至三代
一,三代出勤御徒士席者,自第三代起依武家
一,召抱之人为中小姓以上身份者,自其子起代代依武家
五岛家家中将代代世袭武士的「武家」与并非如此者区分开来,其界线便是徒士席。此藩规定「御徒士席者,出勤至五十岁,可为中小姓席」,第一代的徒士只要奉公到五十岁后便可升格至中小姓,并定下「自其子起代代依武家」,徒士层以上在实质上就成为了世袭的「武家」。
如此,在近世后期,徒士逐渐演变为世袭的武士之家。明治政府所设定的「近代士族」可以说是原本想要以这个阶层以上为范围而提出的。徒士以上成为世袭的武士身份,确立了与足轻不同的地位,有些藩在通婚和养子方面也出台了与足轻的格式差别完全不同的法令。大圣寺藩前田家就发布了以下这样禁止一代足轻之子成为徒士养子的规定:
一,一代足轻之子不得为御徒士养子之事,如今新成谱代者亦不可为之,割场所定
这条被记录于天保十四年(1843)七月的法令中。徒士以上收取养子的范围受到限制,从百姓町人当中登用的一代足轻被视作身份相异的对象。藩中便是以此为意图所颁布的法令。此外,宽政三年(1791)附笺的上田藩「御家法」也在原则上禁止徒士与奉公人层(御目见以下)之间的养子养女收取:
一,御徒士格养子养女之仪,御目见以下者虽为亲类亦不可相取,虽为养亲亦不可提
只有新登用的一代徒士可为特例,被认可与足轻收取养子,但即便是这种情况也一定要「阐明其意原委,禀报御目付」,具有相当的限制。徒士与足轻的通婚禁止在其他藩也能见到,废藩前的明治四年(1871)二月六日,松岭藩便出台了如下的法令禁止旧足轻的卒以下与士族的养子进行通婚:
旧来士族与卒以下之间不得进行养子通婚,卒以下有亲缘者,虽有相照亦不得与士族通之
可见,即便卒类有亲缘而受到士族的照应,这种限制还是不会有所缓和。卒以下的旧足轻被等同于百姓町人视之,从而被禁止与身为武士的士族之间进行通婚,有着这种规定的藩也是相当不少。
近世的藩法中对足轻以下与百姓町人的结婚、收取养子的行为持允许的态度,禁止其间进行通婚行为的法令近乎没有,但徒士层以上就基本都是被禁止与百姓町人通婚·收取养子了。例如,高崎藩在宝历八年(1758)十二月发出的法令中便提到:
一,今后御家中之御领分町住民结亲之事,御徒士目付以上不得与之相通
以上须遵以往所定行事
徒士目付以上者被禁止与百姓町人之女通婚。徒士分为一般徒士与徒士目付,虽然此藩不禁止一般徒士,但近世后期徒士层是被禁止与百姓町人间结亲的身份这一点还是值得注目。像这样,从十八世纪后半叶以后的大名家中法的条文分析来看,徒士以上为「武家」,与限一代的足轻之间很明显是具有鸿沟的。近世后期的徒士以上需要被与足轻和百姓町人所区别开来,可以说世袭武士之家=武家的这种关系便显现出来。
为解明近世徒士层相续制度的变迁,对诸藩的法令制度进行了比较探讨,而从其结果中明了了以下这几个事实。首先第一点,近世前期的徒士层在召抱人员时是强调以身高和气力的优越性为条件的。在根据其本人的身体能力作为采用标准的情况下,徒士在原则上就限于一代,并无多少相续性。当然,亦有一些谱代徒士,但此时基本还是遵从限一代的原则。大名家中有些只召用那些身高足够的大个子,而有些则是通过举石俵来测试气力,从而选拔出那些身强力壮者。以上便是十七世纪徒士采用的特征,近世前期被称为「武家」的世袭武士阶层的范围极其狭小,仅限于最上层的侍层(士分)而已。从百姓町人选取的限一代的强壮者所构成的部分占到大名家「家中」的多数,可以说百姓町人被选为家中下层徒士和足轻的余地要比后来大得多。人们通常会有这么一种印象:近世中严格的身份制度随着幕藩制的崩坏及武士的贫困化而逐步缓和,到幕末时基本已经近乎有名无实了。不过,事实与这种印象有所差异,倒不如说在近世前期武士与百姓町人之间通过召抱·养子·结婚等方式进行的社会移动要更为频繁。越接近幕末,大名家中的下层部分就越是开始世袭化,社会交际的范围也变得封闭起来。
第二点所明了的是,以十八世纪中期为界线,诸藩大名家中法有关徒士的规定也产生了变化。徒士逐渐通过「番代」等方式在实质上转向世袭化,大名家中法看起来就好像是一种追认行为。若二代连续担任徒士则从第三代开始便可世袭徒士地位的法令几乎在诸藩都可见到,以往被禁止或限制的养子相续及幼年相续也开始被承认。徒士层避免了家门断绝,于手中握住了可安定地将家业传给实子·养子的法令基础。徒士通过世袭永续、作为一个家门来为主君奉公的色彩得到了加强。
然后要指明的第三点是,与如此强化了世袭倾向的徒士相比,足轻阶层形成了强烈的对照。即便是进入到近世后期以后,足轻层也没能像徒士那样推进世袭化。当然,足轻中也有一部分人属于谱代的性质,但与徒士层不同,这些谱代足轻的部分并未发展起来,这一点颇为重要。在第八章中将会有详述,谱代足轻的家系确实是被视作谱代,但其实态却是与百姓町人关系颇深,所以历经近世,徒士与足轻阶层特性的差异和区别便扩大了。大多数藩都未禁止足轻与百姓町人的通婚,而徒士则是世袭的武士身份=武家,有法令规定都禁止他们与限一代的足轻进行通婚。结果,到了幕末之时,将徒士以上列为世袭身份席的藩众多,形成了与百姓町人明显区别开来的「武士身份」。明治新政府将旧来的大名家中区分为身份席以上的「士族」和限一代的「卒」这两种身份,而此时将徒士以上归为「士族」、足轻归为「卒」的藩相当多,这应该就是立足于近世后期的前提条件所施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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