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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士层的编成制度

在第一部的内容中,我们着眼于侍·徒士·足轻一下等家臣团的阶层序列,言及了阶层构造对从服装·礼法乃至婚姻·养子等各方面产生的强烈影响。侍·徒士·足轻以下的区别即是俸禄之差,是为决定了武士经济状态的重要因素,亦有对初婚年龄和出生数等方面产生影响。正如前一章中所提到的那样,徒士层在经济上很显然是处于困穷之中,在家门永续的这一点上相比侍层具有相当大的不安定性。侍层可在阶层内部进行次世代的再生产,但徒士层却不得不以从外部补给一定程度的人才的形式来实现其人员「谱代足轻」编成实态的维持·增加。即是说,徒士与足轻以下的编成方法很可能与侍层有着相当大的差异。从第三章针对清末藩的分析中也可见一斑,侍层基本上以世袭原理来维持,而徒士与足轻却未必与之相同。在探讨徒士与足轻的情况时,详细解明召抱与相续等方面的制度框架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首先还是从现在成为问题的「徒士层」的编成来开始着手进行分析吧。也就是说,本章的课题便是通过分析诸大名家的家中法度来阐明近世徒士层编成制度的变迁。在有关徒士层的相续方面,已有镰田浩氏的熊本藩事例研究,明示出以下的内容:①当初仅限来历清楚的徒士进行相续。②但从十八世纪中期的宝历年间以后,徒士的相续普遍得到承认。③徒士相续被承认的背景是熊本藩在宝历改革中身为下级官僚的徒士的重要性显著提高。从结论来看,徒士层的相续保障逐渐被强化的说法基本上还是可以认同的。而且,从本章的结果出发再更进一步,相对于近世末期足轻层中多数为非世袭的情况,徒士层则逐渐添加了更为强烈的世袭色彩的这种学说亦被提出。即是说,在足轻·徒士这两个阶层之间,应该具有相当大的鸿沟。徒士的世袭化在诸藩基本都是共通的,可对诸藩的法令制度进行比较探讨,针对这一点进行深入研究。本章便是以这种问题意识为基础,从全国范围来调查有关徒士相续的法令制度,从而考察徒士在何时、以何种形式拥有相续性。

第一节 近世前期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徒士在确立世袭制以前是以何种方式来编成的。由结论说起,十七世纪的徒士层还是具有很浓厚的单代色彩,其倾向更为否定相续性,这种仅限一代的特征与足轻相似。在无相续性而非世袭的情况下,徒士又是怎样编成的呢?其再生产的方式可认为有以下这两种:第一,「招收」家中诸士层子弟的方式;第二,「新行召抱」。实际上,徒士层采用给人·中小姓等诸士的次男·三男以下人等,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就是所谓的「依品」——亦有令其子孙相续的例子,但原则上还是限于一代。高槻藩永井家延宝二年(1674)七月的「御条目」中有记:
一,给人惣领之子依常规调用(十二条)
一,同二男依其才召为中小姓,其中亦有调至他处听命(十三条)
一,同三男为步行之者(十四条)
一,中小姓之子为步行之者,非若同心者依人而定(十七条)
一,切米取者,职务相续非按原先所定,须以其品相命之(十八条)

由此可见,「步行之者」就是与「中小姓之子」相应的。延宝期的永井家中,父亲家业让渡给儿子的情况仅限于给人阶层的惣领,其下的中小姓之子则会降格被召为徒士。再下层的切米取的徒士则在原则上不被认可相续。近世前期,徒士层的相续保障羸弱,那些幼子相续更是不被大多数藩所承认。从明历至正德期的久松松平家(定重时代)的法令中也明示了这一点。徒士在大名行列中是以徒步跟从的,亦包括了熟悉藩厅实务的小役人。徒士之职大多是那些年幼者难以胜任的。

御徒士以上之御代官·道奉行·御材木奉行·御小姓横目·御徒士小头·御徒横目·御徒士,依前例任用,但御畳奉行·御对面所预·川口番·御细工奉行·御藏方向·御鹰匠,以上之类,其子不足十五岁者,予二人扶持,家业亦暂不予相续

十七世纪的久松松平家中「其子不足十五岁者······家业亦暂不予相续」,即便是实子,在不满十五岁的情况下也不被允许继承徒士家业,可见在十七世纪时徒士限于一代的特征还是很明显的。为此,若不实行新行召抱的话就难以补充人员。徒士从诸士的次男·三男中选取,召抱行为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话说回来,徒士又是以怎样的标准来进行采用的呢?这种补充的方式值得注目。实际上,此时期徒士的采用,其身高和体格成为重要因素。与足轻层一样,徒士也会有身高和体格的要求,关于足轻层的采用将于第六章中详细探讨。一直到十七世纪,徒士的招收中实行身体检查、设置严格身高限制的大名家业不在少数。徒士在大名参勤外出时以徒步的形式加入行列,所以为了保持大名家行列的威容,就会从各处召来充满男子气概的徒士令其身着整齐的羽织,统一随从着装。因此,徒士就要求那些男子气概充足的人选,身材够高外表强壮也就特别受到重视。近世前期这种倾向特别明显,津藩藤堂家便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徒士组」由身高在「六尺(181.8cm)以上」的大个子编成。大通公藤堂高久(宽文九~元禄十六年(1669~1703)在职)的时代里,徒士的定员八十人中的五十人都是身高超过六尺的大个子。

大通公时,举百石二百石子弟,赐五口食,以八十员为额,每东观,健步从行,称之为八十人者,在本队八十之外,至了义公袭封,往往隶之久居,公好长汉,令四方求之,身长今度六尺以上者,殆及五十人,世胄子弟,以身短,不得列辇下舆卫(中略),今制尽取世胄子,可谓仁政

此处提到「世胄子弟,以身短,不得列辇下舆卫」,身高不够的子弟不被列入,而此史料所记至宝永年间(1700时期),成为「今制尽取世胄子,可谓仁政」,不看身材而承认世袭,将其赞为仁政。如此,近世前期的徒士采用,比起家世来更看重本人的体格,具有一种非世袭而征召身高体强的壮士来编成的倾向。正德三年(1713)五月十二日的弘前藩法令便如实地显示出了这一点。被尊为「御先代样」的津轻信政时代(明历二~宝永七年(1656~1710)在职)的徒士采用情况如下所示:
此番随从之御步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取小器者,御先代样有令,御步行须有寸尺御定,并有力量考量以供召抱,近年无有遵其御定,此次随从之御步行不可选取小身者。

可见十七世纪后半叶的弘前藩在召抱徒士时也设置了身高的限制,设定了「寸尺御定」这样的标准,无男子气概的小个子不予召抱,而且在采用之际还会实行测试力量的气力考核。津轻信政之子信寿在看到随行者中有看起来没什么气力的小个子后颇为不悦,下了如下的命令:
御先代样举男撰石俵,测其力而召抱之,近年不以之为重,召抱时须遵前定

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津轻家有所谓的「男撰石俵」来选取男子,强力者被选拔为徒士。徒士层上面的侍层就绝不会以这种方式来采用了。可以这么说,近世前期的十七世纪时,徒士与足轻一样都具有以本人体格和力量的强弱来选择的浓厚色彩,以个人身体能力进行召抱奉公成为徒士编成的基本。近世前期徒士层不光是在相续保障上显得十分脆弱,进一步说的话,就是基本上以本人身体能力作为采用与否的原则来编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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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世中后期
不过,从近世中后期——十八世纪前半叶开始,这种徒士编成的方式逐渐发生了变化。以往那种基于身体特征与力量采用徒士的行为消失,「徒士限一代」的原则也逐步变得形式化。比方说盛冈藩南部家采用徒士的方针就有了大幅的变更。从前以身高与体格为第一选拔条件,而今则逐渐以「志」「武艺」和「手迹(书写)」为优先进行召抱。延享二年(1745)五月二十日的法令如下:
此番下令召抱御徒之者,以何标准召抱之,亦有前格所定,但不遵其行,亦不拘于原定之势长基准,以志为本,其上精于武艺·手迹等技能者可召之,故即使势丈短小但具志·武艺·手迹者亦视之为大才而召抱,今后须遵此意,以上旨意御目付传达至御徒头

从今以后,即便是身高「短小但具志·武艺·手迹」之人都可召抱之,采用方针转换到了这么一个方向。这个时期,徒士从身强力壮随从主君的一员转变为处理实务的下级官吏的职务,采用方针的转换自然也是与之有所关系的。不同于与生俱来的身高,「志」这种暧昧的表现成为采用的第一基准,也为徒士的世袭化埋下了伏笔。不管怎么说,进入到十八世纪后,徒士编成的方式确实是产生出了转机,就连以前以搬举石俵来选择徒士的弘前藩也动摇了徒士限一代的原则,乃至于宽保三年(1743)二月十四日出台了如下的法令:
一,以往御徒以下限一代之定,近年有所松动,此后须依前定以一代为限

徒士的世袭化趋势已然是非常明显的了。弘前藩的「御徒以下限一代之定」也是「近年有所松动」,开始出现形式化的征兆。这种变化不仅仅是在弘前藩出现,福井藩松平家也是「御徒之者格以下家门不变」,家业的继承逐渐普遍起来,而尚无法为御用出力的幼年者的相续申请也开始被提出:
御徒之者格以下家门不变,致病死依近年支配之例有其子继之,亦有养子弟甥相续者,年岁未到而当然无法奉公者亦有提出申请以继其职

在这么一种状态下,元文三年(1738)八月二十一日再度确认了「此后显然无法奉公者先不予召抱」,将召抱范围限于可出勤的徒士实子,并出台了等到适龄后便可召入的妥协法令。原本徒士以下无法奉公者是不予召抱的,但现如今要贯彻这个原则已十分困难。可见,近世前期那些不被许可相续和召抱的幼年者和体弱者到了近世中后期也开始得以继承其父辈的家业,从而世袭徒士的地位。

再到了十八世纪后半叶,给予徒士坚固的相续保障的法令开始在诸藩相继出现,徒士的世袭化显著地得到了法理上的承认。津山藩松平家的这种变化可见于宝历·天明时期。一直以来,津山藩都坚持「御徒及小役人同样皆须限于一代」,即便是无实子也不可收养子,规定其家业仅限一代便要断绝。例如,宝历十年(1760)七月的「御徒番代之事」中提到:
御徒及小役人同样皆须限于一代,因此无实子者,亦不为番代收养子,然其身五年间无缺勤,至末期可提申请,新规召抱亦同,尤其是十六岁以上具御徒之才者,可遵其父例召之,为御徒,十五岁以下或十六岁以上却无才者,不可相续

同藩中出勤年数达到五年的可允许番代,但其子必须是「十六岁以上具御徒之才者」才行,相续具有相当严格的规制。因此,徒士之家若无实子或其子尚幼的话就很容易断绝。这种制度严格到什么程度呢?就连那些历代出仕的徒士之家在出勤未满五年的情况下当主不幸死去的话也会断绝。

不过,在不久后的天明四年(1784)十二月,大目付役所贴出以下这样的布告,缓和了这种规制。该法令规定,诸藩中只要父祖两代出仕的话,即便是徒士的第三代也就基本可以无条件地得到相续权:
一,小役人番代以后,出勤不满五年者,以往即为断绝家业,今后二代以上出勤者即便不满五年,坊主可番代,御徒亦同

实子相续自不必说,养子相续也被承认,徒士亦被作为世袭家臣编成的积极方针新鲜出炉。新行召抱或登用的一代徒士虽无相续的法制保障,但在出勤二代以上后徒士便可近似无条件地获得相续权的法令却成立了。这种制度在十八世纪后半叶以后的诸藩藩法中随处可见,出仕二代以上的徒士基本都被给予相续权的制度逐渐在近世武家社会中成为定式。例如,芝村藩织田家在宽政三年(1791)四月二十四日便制定了同旨的法令。该藩在「御徒士御取斗定」中规定将十四岁以下的幼年者及从足轻等人群中登用人降格为「小头格」来进行召抱,另一方面又表示「二代出勤者之家业可予相续」,第二代以上的徒士可以将原有的俸禄完整地让渡给其子。本来,徒士的出勤年数太短的话是不得将家业传予其子的,而且幼年之子更是不被允许继承家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开始出现以上这种相续限制缓和的倾向,有些藩亦出台了承认幼年相续的法令。接下来更进一步,与徒士的出勤年数也无关,直接承认家业番代的制度也开始出现。尾张藩德川家与津山藩一样大幅强化了相续保障,对那些新行召抱的徒士规定「令御徒格以下起,及新召为御步行格以上者,不相续为御步行格」,将其降格,但父祖二代出仕的徒士则于享和元年(1801)六月的法令中被承认与出勤年数无关即可相续:
一,御目见以下御徒格之辈,依世禄高,代代皆为御徒格,不拘出勤年数,可令相续

徒士的俸禄「依世禄高」的这一点值得注目。徒士的奉公为人属下,逐渐便形成了历代出仕的家门。其中,徒士的相续保障在藩法上逐步得到加强,以致终于出现了新登用的徒士中的一部分也被承认世袭的藩法。土浦藩土屋家于宽政元年(1789)五月二日对「一代御徒格」定下了以下的规定:
令御徒格,其子亦可被召为其下格,且,特别勤奋者,其子可被召为其上格,特告此旨

不光是一代御徒格也被承认可以世袭「徒格」,由父之功而使子升格召抱也被实行。同样的制度在广岛藩浅野家亦可见到,该家于安政万延年间对御步行族的禄制作了以下的规定:
御步行组相续者若为养子,则养父死没或隐居之际一时中止其禄,改为支给三人扶持,若干年后重新恢复其禄,且因功而应有加禄者,于其死后命后继者之际可予加增其禄,合先代之禄共同予之,为恩典也

可见徒士亦有家禄。虽在收取养子的情况下须一时中止发放,但幕末时期的浅野家的徒士事实上还是一直保持着世袭下来的家禄的。养子也被理所当然地承认,这么一来徒士的家名与以前相比就不那么容易断绝了。徒士中不仅有完全不减俸禄就这么完整继承下来的,还出现了因其父之功在相续时获得加增得以继承的人。由此便可知徒士的相续权确确实实是得到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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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徒士与足轻
如此,徒士的世袭性提高,只有那些新登用者之子会被降格召抱,而第二代·第三代的徒士则会完全相续其父之家业。这种法令制度从十八世纪开始成为诸藩的定式,徒士也就成为构成世袭武士家「武家」一角的组成部分。即是说,此处所显示出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从这个时期开始徒士层以上皆为世袭,与保持着限一代规定的足轻层以下产生了相当大的阶层特性差异。也就是说,世袭化的徒士以上与限一代的足轻以下的差别逐渐显现出来。

近世后期的诸藩,其徒士层以上基本都是得以世袭,像久留米藩这样「中小姓其身列一代之格,出勤有功者,其子可同其父格召之」,连中小姓也限于一代的倒成了例外了。几乎所有的藩在徒士以上的阶层都可世袭,不仅在法令制度上,从实际层面来分析也可证明这一点。足轻层可与他人进行继承权的买卖,而徒士实际上的实子相续率还要高于足轻·奉公人。

后面在第七章将会详述,天明五年(1785)~文化二年(1805)的松代藩真田家方面,徒士的实子相续率为58.3%,而代官所的手代和物书等小役人(有苗字的奉公人)则为48.4%,可驾笼·挟箱的搬运者和草履取者等无苗字者的实子相续就只有12.1%而已了,假设「从兄弟」而将家门让与他人的占到了多数,可以说徒士比足轻·奉公人阶层具有更强的实子世袭倾向。与这样的徒士层不同,足轻以下到最后都没有以实子相续作为主流。有关其实态将于第八章进行分析,这里略提一二,例如山形藩秋元家的弓铁砲足轻即便是谱代组也很少有实子相续。从明和四年(1767)~文化四年(1807)的225例来看实子相续率,会发现仅仅达到了31.1%而已,即使包括弟·孙相续也就只有34.2%。如此说来,到底是由谁继承了呢?大多数情况是以「看抱」为名而将家门继承权出卖·转让给了他人,达到了37.8%。另外养子相续也有28.0%,也就是占全部的三分之二为非实子相续。如此,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时,足轻中谱代的弓铁砲足轻实际也谈不上世袭,多数藩还是采用他人来代替之。诸藩确实是会给予长年出仕的足轻以「继承权」,定下了允许他们指名推荐后任的法令制度,但这并不能说明足轻就在实质上得到了世袭化。足轻所被给予的足轻继承权既可用于实子相续亦可让渡给他人,但实际上将其出卖·让渡给他人的情况占到了大多数。继承权的转让需要多相续人进行审查,还有年龄等方面的限制,而足轻的扶持支给水准较低,从经济上让家族进行安定的再生产的条件也不够充分。结果就是形成了这么一种形式:精力充沛的百姓·町人从他人处获得作为足轻奉公的权力,在一时间担当足轻之职。

与此相对,徒士层走的道路就完全不同了。徒士得到了实质性的世袭化,在大名家中与足轻之间的格差愈拉愈大。明治二年(1869)十二月新政府的太政官布告曰「旧来同心之辈可称卒」,又定「原身份席以上者为士族,席以下为卒」,多数藩均将徒士以上与足轻之间划为「士族」与「卒」的分界线也就不足为怪了。近世末期的阶段中,将徒士以上与足轻之间视作世袭与非世袭的界线的藩不在少数。

文化九年(1812)九月的肥前五岛藩法令中明示出将徒士以上视作世袭化的「武家」。该藩也规定所登用的第一代徒士限于一代,但若第二代与其父一样都被召为徒士的话,从第三代开始就「依武家」。
一,被召为御徒士席者,其身限一代,其子须依其格至三代
一,三代出勤御徒士席者,自第三代起依武家
一,召抱之人为中小姓以上身份者,自其子起代代依武家

五岛家家中将代代世袭武士的「武家」与并非如此者区分开来,其界线便是徒士席。此藩规定「御徒士席者,出勤至五十岁,可为中小姓席」,第一代的徒士只要奉公到五十岁后便可升格至中小姓,并定下「自其子起代代依武家」,徒士层以上在实质上就成为了世袭的「武家」。

如此,在近世后期,徒士逐渐演变为世袭的武士之家。明治政府所设定的「近代士族」可以说是原本想要以这个阶层以上为范围而提出的。徒士以上成为世袭的武士身份,确立了与足轻不同的地位,有些藩在通婚和养子方面也出台了与足轻的格式差别完全不同的法令。大圣寺藩前田家就发布了以下这样禁止一代足轻之子成为徒士养子的规定:
一,一代足轻之子不得为御徒士养子之事,如今新成谱代者亦不可为之,割场所定

这条被记录于天保十四年(1843)七月的法令中。徒士以上收取养子的范围受到限制,从百姓町人当中登用的一代足轻被视作身份相异的对象。藩中便是以此为意图所颁布的法令。此外,宽政三年(1791)附笺的上田藩「御家法」也在原则上禁止徒士与奉公人层(御目见以下)之间的养子养女收取:
一,御徒士格养子养女之仪,御目见以下者虽为亲类亦不可相取,虽为养亲亦不可提

只有新登用的一代徒士可为特例,被认可与足轻收取养子,但即便是这种情况也一定要「阐明其意原委,禀报御目付」,具有相当的限制。徒士与足轻的通婚禁止在其他藩也能见到,废藩前的明治四年(1871)二月六日,松岭藩便出台了如下的法令禁止旧足轻的卒以下与士族的养子进行通婚:
旧来士族与卒以下之间不得进行养子通婚,卒以下有亲缘者,虽有相照亦不得与士族通之

可见,即便卒类有亲缘而受到士族的照应,这种限制还是不会有所缓和。卒以下的旧足轻被等同于百姓町人视之,从而被禁止与身为武士的士族之间进行通婚,有着这种规定的藩也是相当不少。

近世的藩法中对足轻以下与百姓町人的结婚、收取养子的行为持允许的态度,禁止其间进行通婚行为的法令近乎没有,但徒士层以上就基本都是被禁止与百姓町人通婚·收取养子了。例如,高崎藩在宝历八年(1758)十二月发出的法令中便提到:
一,今后御家中之御领分町住民结亲之事,御徒士目付以上不得与之相通
      以上须遵以往所定行事

徒士目付以上者被禁止与百姓町人之女通婚。徒士分为一般徒士与徒士目付,虽然此藩不禁止一般徒士,但近世后期徒士层是被禁止与百姓町人间结亲的身份这一点还是值得注目。像这样,从十八世纪后半叶以后的大名家中法的条文分析来看,徒士以上为「武家」,与限一代的足轻之间很明显是具有鸿沟的。近世后期的徒士以上需要被与足轻和百姓町人所区别开来,可以说世袭武士之家=武家的这种关系便显现出来。

为解明近世徒士层相续制度的变迁,对诸藩的法令制度进行了比较探讨,而从其结果中明了了以下这几个事实。首先第一点,近世前期的徒士层在召抱人员时是强调以身高和气力的优越性为条件的。在根据其本人的身体能力作为采用标准的情况下,徒士在原则上就限于一代,并无多少相续性。当然,亦有一些谱代徒士,但此时基本还是遵从限一代的原则。大名家中有些只召用那些身高足够的大个子,而有些则是通过举石俵来测试气力,从而选拔出那些身强力壮者。以上便是十七世纪徒士采用的特征,近世前期被称为「武家」的世袭武士阶层的范围极其狭小,仅限于最上层的侍层(士分)而已。从百姓町人选取的限一代的强壮者所构成的部分占到大名家「家中」的多数,可以说百姓町人被选为家中下层徒士和足轻的余地要比后来大得多。人们通常会有这么一种印象:近世中严格的身份制度随着幕藩制的崩坏及武士的贫困化而逐步缓和,到幕末时基本已经近乎有名无实了。不过,事实与这种印象有所差异,倒不如说在近世前期武士与百姓町人之间通过召抱·养子·结婚等方式进行的社会移动要更为频繁。越接近幕末,大名家中的下层部分就越是开始世袭化,社会交际的范围也变得封闭起来。

第二点所明了的是,以十八世纪中期为界线,诸藩大名家中法有关徒士的规定也产生了变化。徒士逐渐通过「番代」等方式在实质上转向世袭化,大名家中法看起来就好像是一种追认行为。若二代连续担任徒士则从第三代开始便可世袭徒士地位的法令几乎在诸藩都可见到,以往被禁止或限制的养子相续及幼年相续也开始被承认。徒士层避免了家门断绝,于手中握住了可安定地将家业传给实子·养子的法令基础。徒士通过世袭永续、作为一个家门来为主君奉公的色彩得到了加强。

然后要指明的第三点是,与如此强化了世袭倾向的徒士相比,足轻阶层形成了强烈的对照。即便是进入到近世后期以后,足轻层也没能像徒士那样推进世袭化。当然,足轻中也有一部分人属于谱代的性质,但与徒士层不同,这些谱代足轻的部分并未发展起来,这一点颇为重要。在第八章中将会有详述,谱代足轻的家系确实是被视作谱代,但其实态却是与百姓町人关系颇深,所以历经近世,徒士与足轻阶层特性的差异和区别便扩大了。大多数藩都未禁止足轻与百姓町人的通婚,而徒士则是世袭的武士身份=武家,有法令规定都禁止他们与限一代的足轻进行通婚。结果,到了幕末之时,将徒士以上列为世袭身份席的藩众多,形成了与百姓町人明显区别开来的「武士身份」。明治新政府将旧来的大名家中区分为身份席以上的「士族」和限一代的「卒」这两种身份,而此时将徒士以上归为「士族」、足轻归为「卒」的藩相当多,这应该就是立足于近世后期的前提条件所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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